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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关村的涉外法律制度

  第五章其他有关条文以及散见于中关村条例其他有关章节条文中的涉外制度,也表现了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的涉外范围的广泛性和所具有的开放力度。例如条例第七条关于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的规定6 ,也是包括允许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园区从事法无明文禁止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各种合作和交流活动的。又如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境内外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依法在中关村园区开展业务的规定,关于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关村园区依法设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内外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在中关村园区开展风险投资业务,鼓励境内外民间资本在中关村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鼓励境内外专家在中关村园区长期或短期从事技术创新、讲学、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合作活动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关于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都直接反映了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是深具开放性的,其涉外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第三,中关村园区涉外法律制度之所以更具开放力度,毫无疑问,也在于中关村条例规定了诸多有助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比之一般地方更具吸引力的优惠待遇。
  对外商或境外组织和个人来说,其一,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办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地区总部,在审批、登记、货款、办理海关手续、人员出入境、场地使用、公用设施、设立保税工厂、仓库以及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7 例如享受国务院转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等,所规定的优惠待遇。这是中关村条例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可以享受的已有的优惠待遇的一个统领性的规定。其二,凡在中关村园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8 这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的规定的发展或创新性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境外投资者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前需要从境外汇入筹建企业所需外汇资金的问题。其三,凡境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机构,可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关村兴建、租用和购买房屋或租用场地。9 随着开放国策的深入推行和入世在即,允许境外有关机构在中关村这个中国最大的科技园区兴建、租用和购买房屋或租用场地,非常必要。这对于吸引境外机构进驻中关村园区,便利中关村园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境外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对于国际社会深入了解中关村园区的巨大发展潜力,对于中关村园区CBD的形成,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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