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中关村的涉外法律制度

   对外开放是有不同程度区分的。中国要有效参与国际竞争,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不仅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行开放国策,还要使开放逐渐向纵深层次展开,加大开放力度。由于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地域不平衡性,拓深开放层次和加大开放力度的任务和责任,就更多地寄托于经济特区尤其是科技园区。中关村园区涉外法律制度的建置,就担负了这样的历史任务和责任。
   第一,上文所论中关村条例努力消除中国涉外法律制度中一系列不平衡的创新性规定,都是显示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更具开放力度的范例。
  中关村条例不仅在不少条文中包含涉外规定,还以专章设置涉外法律制度,这是从强化涉外法律制度的地位的角度加大开放力度的举措。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不仅欢迎和接纳境外市场主体和其他有关主体到中关村投资,而且着力促动中关村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到境外投资、融资和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强调和突出请进来和跨出去的两相结合,这显然是从制度上促动着加大开放力度。注重这两者的结合,对外开放才是完整的、有力度的,才不是跛足的。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不仅规定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而且规定可以与境内个人合资、合作,使合资、合作的主体范围空前扩大,转变了二十年来合资、合作主体限于一隅的局面,这无疑也加大了开放的力度。
   第二,中关村涉外法律制度更具开放力度,也表现在它的涉外范围更为广泛。
  中关村条例第五章是关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专门规定,其中第五十五条则是这一章的总体规定。这条规定鼓励中关村园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跨出国门在境外投资、融资,亦即到境外去投资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上市、筹措资金,鼓励他们开展跨国经营和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由于未作限制和禁止性的规定,园区其他市场主体如高等学校、中介机构等,有条件的也可以跨出国门进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这条规定没有鼓励中关村市场主体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推向国际市场,是因为关于技术出口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国家已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对境外主体而言,条例第五十五条鼓励它们在中关村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地区总部。这里不仅包含商品的进出口,也包含资本、技术、人才、信息、市场、管理,乃至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流动、交流和渗透,范围相当广泛。地区总部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开拓市场而在亚太地区或中国设立的区域性的管理机构。条例对境外主体的这一鼓励性规定,是对十多年来中关村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活动范围的反映、固化和拓展。在中关村,十多年来开展了大量的引进外资的工作,使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初步形成一批生产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群体。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关村园区还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地区总部,逐步形成了外商投资企业特有的在技术上、管理体制上率先与国际接轨的运作方式,推动了中关村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的进程。5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