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中关村条例在中国破天荒地规定了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个人在中关村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使中国涉外法律制度只有关于境外主体与中国法人合资、合作的规定而没有中国自然人也可以与境外主体合资、合作的规定,开始得以改变,为消除这方面的严重不平衡作出创造性设计。
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包括法人和其他有关组织,也包括个人。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等三资法律仅规定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与境内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没有规定可以与境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因而现实中长期没有中方为个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这种涉外法律制度在主体设置方面是不完整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也不符合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应当是平等的惯例。这种规定在改革开放的一段时间内,在一般情况下,似乎并无明显的弊病。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其阻碍境内境外市场主体更为广泛地合资、合作的负面作用便日渐显露出来。而且,中关村的根本问题是知识市场经济的问题,知识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在于,它的主体可以是经济组织,也完全可以是拥有诸如高新技术成果的个人。中关村是中国智力最为密集的地区,这里有很多人身怀绝技,掌握着很多高新技术成果,但他们并不都是以法人之类的经济组织形式存在,也缺少资金难以实施成果转化,而外商愿意出资与拥有高新技术的中国科技人员合资、合作,也会由于没有涉外法律制度的保障而难能成功。这种只注重经济组织与境外主体合资、合作的制度和实践,必然堵塞大批精英人物与境外主体合资、合作的通道,也抑制了境外主体与中关村主体的合资、合作。这两个方面对中关村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都十分不利。针对这种情况,中关村条例的起草者和制定者大胆创新,设计了不同于现行制度的新的涉外法律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4 这一规定适应了知识市场经济的要求,大大拓宽了境内境外合资、合作主体的范围,它是中关村条例的一个亮点,也是中国涉外法律制度新近升起的一个闪光之点。
二、更具开放力度的涉外法律制度
中关村科技园区涉外法律制度的又一个主要特色、优点和贡献,在于它比之中央立法所建置的涉外法律制度和其他地方立法所建置的涉外法律制度,在开放的程度上作出了先行性的努力,是迄今中国涉外法律制度中更具开放力度的涉外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