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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关村的涉外法律制度

  首先,中关村条例以专章规定涉外法律制度,强化涉外法律制度的地位,在全国53家科技园区的制度建置方面作出典范,为改变中央立法注重涉外法律制度建置而地方立法则鲜有注重涉外法律制度建置的局面跨出一大步,为消除中央涉外法律制度与地方涉外法律制度发展严重不平衡作出了努力。
  中国现行涉外法律制度一直主要是由中央立法主体通过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建置的。在地方,这方面的制度建置既少且慢。这就出现了中央涉外法律制度与地方涉外法律制度发展很不平衡的状况。尽管科技园区是比较开放也更需要开放的区域,涉外法律制度的建置总的说也还是相当落后。实践中各科技园区更多的是依赖推行开放政策来解决涉外问题,而政策往往不能得到国外境外有关方面的认可或信任,也难以进入诉讼领域。这种落后状况同科技园区作为先进区域的性质、地位和任务是很不相称的,因而在许多方面障碍着科技园区有效实施对外开放。中关村科技园区如要成为世界一流园区,需要尽可能地转变这种状况。中关村园区的建设者深谙此道,因而特别重视涉外法律制度的建置,即使制定像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这样的综合性的、基础性的法规,也突出涉外法律制度,在总共八章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专门以第五章建置涉外法律制度,并在条例的其他章节条文中,也包含涉外法律制度的内容。这在国内同类园区中几乎是仅见的。这将大有益于中关村园区的涉外活动的开展。这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在科技园区推展对外开放的一个强力举措。这也从一个侧面弥补了中央涉外立法的不足。
  其次,中关村条例建置的涉外法律制度,不仅显示了欢迎和接纳境外市场主体和其他有关主体到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积极性,而且也明确地促动中关村园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到境外投资、融资和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形成了请进来和跨出去两相结合的较为完整的涉外法律制度,从而为改变中国涉外法律制度只注意请进来而疏于注意跨出去的不平衡局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涉外法律制度应当是完整的,应当包括请进来和跨出去两方面的制度。二十年来,中央立法虽然一直重视涉外法律制度的建置,但这个制度所确立的一般都是欢迎和接纳境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到中国来投资或从事其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对中国的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到境外投资或从事其他经济技术合作适宜,则鲜有规定。这就使中国涉外法律制度在对待境外主体的走进来和境内主体的走出去方面,存在着顾此失彼的不平衡状况。在改革开放的一段时间里,突出请进来是正确和必要的,但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下去,就既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互动性规律,也不利于中国市场主体和整个市场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发展。中关村园区如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真正参与国际竞争,就不仅要积极欢迎和接纳外商到中关村来,而且也应当大胆跨出中关村,跨出中国本土,到国际大舞台上直接开展经济技术活动。为此,中关村条例规定了请进来和跨出去的两方面的涉外法律制度。条例规定: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境外投资、融资,开展跨国经营和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地区总部。3 这是中关村园区涉外法律制度的导向性原则和方针。在这两方面的制度中,有关请进来的制度仍然是第一位的,因为迄今为止请进来还是中国开放国策的第一等要义;但有关跨出去的制度同样是主要的、重要的。两者是大体平行的。这是中国涉外法律制度的一个转折,这可能预示着中国涉外法律制度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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