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搜尽天下法律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法律新闻  |  案例

  请您加入我们的"法律聚焦"邮件列表.
  报道法律热门新闻、经典案例分析、法律实事讨论


  
  文章搜索
内 容
类 别
  今日热点

上下班被自行车撞伤纳入工伤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审议
男子强奸16女子被注射式死刑
女经理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绑匪心软偷放女人质后自首
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

国务院首次明确推进房产税改革
北京中小学取消户籍壁垒
外地生可
免费入学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65万...
百度告青岛联通流量劫持案件胜诉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民商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第86条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八十六条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释义】 本条是对收购人持股超过法定限额而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的规定。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如果广大的中小股东对该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予以承诺,而使收购人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那么,按照《公司法》和本法的规定,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则:上市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持有股票面值达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在收购行为发生后,由于收购人作为一个股东,通过收购活动已持有了该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么,该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应当依法终止该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相关文章
第120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1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2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3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4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5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6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7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8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9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关于法搜  |  招聘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Copyright © 2007 FSou!  京ICP备05006567号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