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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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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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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负债经营管理的规定。 一、所谓负债经营就是“借鸡下蛋,借钱生钱”。负债经营以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为前提。如果证券公司利用负债从事证券业务,不能按期收回并取得预期收益,将面临不能偿还债务的风险,也叫资金流动性风险。其结果不仅会导致证券公司资金紧张,信誉下降,甚至会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遭受灭顶之灾。香港百富勤集团的倒闭,就是因为这种资金流动性风险的爆发而引致的。其危害的不仅是一家证券公司,严重的还会波及整个证券市场。为了防止这种风险的发生和降低风险的影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证券公司的负债比率作了限制性规定。如韩国证券和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对其净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超过总统令规定的比率;证券公司流动资产的净额,不得少于总统令规定的数量。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之规定倍数;证券公司的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之规定倍数。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负债金额与其净资产额之比率超过大藏省令规定的比率时,或者有可能超过大藏省令规定的比率时,大藏大臣认为,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和投资者利益有必要时,可以命令证券公司变更其业务方法,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停止其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同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管理经验,证券公司违规经营情况普遍。据国家审计署披露,1998年对全国88家证券公司及1218个分支机构的财务审计,查出这些证券公司资产、负债、损益不实严重。其中,资产总额中虚增虚减数额占8%,负债不实占7%,利润不实占45%,潜在的市场风险很大,有鉴于此,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证券公司的负债比率作出限定,不失为规范证券公司行为,把风险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的重要措施。 二、根据本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中,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是指证券公司负债总额减去应付职工工资、奖金后的余额,包括各项借款、应付票据、应缴税金等。证券公司的净资产额,是指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包括股东权益。证券公司的流动负债总额,是指证券公司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款、应付工资、应缴税金等。证券公司的流动资产总额,是指证券公司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实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预付款项等。证券公司的负债倍数和负债比例,是指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与其净资产额之比和证券公司的流动负债总额与其流动资产总额之比。 由于证券公司的负债倍数和负债比例的计算涉及许多因素,对经营不同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又有不同的要求,情况比较复杂,难以在本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规定,证券公司的具体负债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授权作出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证券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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