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搜尽天下法律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法律新闻  |  案例

  请您加入我们的"法律聚焦"邮件列表.
  报道法律热门新闻、经典案例分析、法律实事讨论


  
  文章搜索
内 容
类 别
  今日热点

上下班被自行车撞伤纳入工伤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审议
男子强奸16女子被注射式死刑
女经理15张信用卡透支24万
绑匪心软偷放女人质后自首
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

国务院首次明确推进房产税改革
北京中小学取消户籍壁垒
外地生可
免费入学
河南坐11年冤狱农民赵作海获65万...
百度告青岛联通流量劫持案件胜诉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民商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第193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本法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对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业务规则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主要包括: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等等。所有这些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投资者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违法的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吊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使他们不得进行证券业务经营或者从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本条规定的犯罪涉及不同的主体(既有证券公司又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既有单位又有个人)、不同的行为(非法买卖证券行为;挪用证券、资金行为;非法出借证券行为;非法将客户证券用于质押行为等),而且实际生活中这些犯罪活动又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特点,性质、情节、数额和后果各异,因此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罪状适用不同的刑事处罚条款。


  相关文章
第120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1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2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3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4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5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6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7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8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第129条 ←第六章 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2008.11.15)
 
设为首页  |  法搜首页 |  法搜论坛 |  法搜排行榜 |  关于法搜  |  招聘信息

本站网络实名:法搜 Copyright © 2007 FSou!  京ICP备05006567号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