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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民商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第202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二百零二条 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和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们知道,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最主要的职能,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挥的作用,已经不仅要对某个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负责,而且还要面向社会,发挥社会公证的作用。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证券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必要环节。按照执业规则,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审计报告的内容弄虚作假,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而且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及财务报告的披露,一般都要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资产评估的结果是确定交易价格的关键,要得到交易双方或多方的确认,因此必须由大众公认的、独立的、专业化的机构来进行,这一机构就是资产评估事务所。正因为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证券市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一旦出现弄虚作假的内容,极有可能给依赖于资产评估报告作出投资、交易决策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因此,资产评估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弄虚作假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的公司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二是审查修改、制作各种有关法律文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是推动整个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如果律师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弄虚作假,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没收上述专业机构由违法行为所获取的一切非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上述专业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主要是针对上述专业机构所服务的对象本身有弄虚作假行为,而上述专业机构未能履行对其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和验证之责,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上述专业机构应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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