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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民商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第206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关于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对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公司债券的管理主要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经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所以本法所称“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现阶段就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由于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而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正因为如此,与其他债券相比,公司债券的风险性较大,加强对公司债券的管理非常重要,把好公司债券的发行关十分关键,同时对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审批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以及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也是规范发行公司债券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所必需的。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承销公司债券的行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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