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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经济法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第12条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WWW.FSOU.COM 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应履行义务的规定。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调整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它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还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这一义务,有了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广大经营者要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守法观念,做到自觉守法,这既是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需要,也是经营者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价格法赋予了经营者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为经营者行使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切实的保障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价格法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一致、受法律保护和遵守法律一致的精神,要求经营者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所以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要认真学习和正确理解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要求贯彻执行,对不符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纠正,自觉规范自己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政府有必要按照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其中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就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主要是对极少数不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仍然实施直接的行政定价,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如粮食、棉花的收购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如原油、少数稀有金属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如自来水、燃气、供电供热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如公共交通、邮政、电信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如学校、医院、博物馆、公园收费等,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带有强制性,价格一旦确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为此,要求经营者应当了解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对经营中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照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认真执行,不得改变。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将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一系列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法律赋予政府在必要时对市场价格进行适度干预的重要手段,是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有效行政措施。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对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必须遵照执行,拒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一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无视政府价格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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