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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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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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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释义】 本条是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这是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如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也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为人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追究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实施,同时必须贯彻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所以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法律责任具体可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价格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价格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针对价格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性制裁,是价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对经营者应履行义务的规定,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我们知道,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政府依法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适度干预的重要手段,是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需要,它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对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如果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必然危害政府的价格管理,扰乱市场的价格秩序,对于这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负有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然后可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首先纠正违法行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纠正违法行为,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无论准备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代改。依据这一原则及本条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方式,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须紧急措施的经营者,首先是责令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然后是没收违法所得,也就是依法强制收缴经营者的非法收入,一般来讲经营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政府规定价格的全部价差金额可认定为是违法所得,确认价格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从中获取多少非法收入,价格违法行为给国家、其他经营者、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数字材料,是决定如何处罚的情节依据和处罚多少的数量界限,据此可以对经营者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也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是在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之外追加的经济处罚,通常法律规定中的罚款采用违法所得的倍数、绝对数两种表述形式,本条就是考虑不同情况以有无违法所得作为标准分别采用两种形式的,这样规定更为科学合理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中的随意性。最后对于情节严重的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营业进行整顿,这也是对这种价格违法行为人最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了。总之,通过采取这一系列的处罚手段,其最终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执行,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价格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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