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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 ←第五章 防汛抗洪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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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fsou.com 时间: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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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人民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以及洪水保险的规定。 一、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有关人民政府对救灾和水毁防洪工程设施修复工作的职责的规定。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的修复工作,这些都是减少灾害损失的重要环节。灾后救灾工作,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开水喝、有住所、有医疗,并做好灾区群众过冬安排。受灾以后容易出现疫病,要及时组织卫生防疫人员到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灾后防疫防病的任务很重要,需要向灾区紧急调运药品,派出医疗队伍,动员群众搞好环境卫生,保护水源,加强饮水消毒,强化食品卫生监督,加强疫病监测,及时扑灾疫情,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绝不让疫情蔓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二是及时组织做好灾害状况的调查和核实,针对受灾情况,制定灾后恢复和救济计划,安排相应的救灾物资和资金,做好救灾物资供应,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三是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恢复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灾后恢复和救济的不法分子给予严厉的打击。四是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灾后人民政府要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恢复工业、农业生产,恢复商业和市场,恢复学校教学,恢复毁坏的校舍。洪水灾害具有多发性的特点,一个汛期同一个地区可能多次发生洪涝灾害,因此洪水过后,要积极做好防御再次发生洪水的准备,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抓紧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工作,恢复和提高江河的防洪能力。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洪水保险的规定。洪水保险是洪水灾害预防的重要措施之一,它的主要特征是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减轻洪水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所造成的损失。这一款规定的目的,一是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洪水保险,二是促进有中国特色的洪水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洪水保险是洪水灾害经济损失补偿方式之一,是完成抗洪抢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1998年长江、松花江和嫩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中,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预付和赔偿金额已超过12亿元,预计整个洪涝灾害将支付赔款25亿元,为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立下了汗马功劳。俗话说,居安思危。许多人存有侥幸心理,总觉得,没那么巧,倒霉的事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其实不然。“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要有防灾减灾的意识。保险是平时集小钱而在灾时用大钱,将分散的钱变为巨量的钱,将面上的钱集中在一点上,将一个地方的大难变社会共担的小难,将不确定的风险集中起来又分散到全省乃至全国,体现了一人有难大家帮,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共济思想。 近几十年来,世界上洪水灾害较多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开展洪水保险,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正在探索与研究之中。美国实行“全国洪水保险计划”已有近30年的历史,1968年还通过了“国家洪水保险条例”。匈牙利从1968年起实行农田水利洪水保险,印度也开展了洪水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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