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县区、乡镇政府、村委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乡镇、村委会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5、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五、应急响应
(一)临灾应急响应
1、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组人员和有关专家对险情调查、会商,确定抢险避灾方案。
2、根据灾害成因、规模、类型、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3、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4、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二)灾害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机制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以本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卫生及国土主管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及其他人员按预案设计的受灾群众的撤离路线和避让地点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对于初步判定为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内向市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2、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和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局报告,即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市国土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3)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国土局、市政府应急办。
(4)在应急过程中,对初步判定属于中型、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分别向市国土局、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