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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1)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国土局报告。
  (2)市国土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市国土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提请省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以必要的支持配合。
  (4)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国土局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大型、特大型的地质灾害,市国土局应立即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4、大型及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事发地的县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并在掌握现场情况后立即向市政府、市国土局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2)市国土局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情况,适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工作。
  (3)发生大型及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后,市国土局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提请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时,市国土局应每24小时向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直至处置结束。
  (5)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市政府应立即向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三)应急结束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县区政府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市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判,适时决定。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处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由当时的领导机构决定。
  六、应急保障措施
  1、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经费预算,购置现场抢险救灾人员自身安全用品和抢险救灾工具,制定保管制度,确保灾害发生时的紧急调用。
  2、市国土局应成立六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时,专家组在现场进行灾情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为正确制定应急处置措施提供专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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