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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八)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要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自觉抵制私屠乱宰肉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每季度对餐饮单位排查一遍,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加大监督频次。按照《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和《河南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对库存猪肉及制品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台账是否登记进货时间、食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数量、供货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验收人等;是否索取检疫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单、有效购物凭证等。对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立即封存,经查实确实属于不符合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的肉品予以销毁,属于含有“瘦肉精”的肉品将查清来源,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部门。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危害性,宣传监管“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营造监管“瘦肉精”的氛围和声势。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养殖场户、猪肉经销商的培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促其自觉守法经营。
  (二)加大监管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针对基层“瘦肉精”监管力量薄弱的实际,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办案和风险评估经费,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各县(市)、区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建成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每个县(市)监测站全供事业编制不少于10人,每个区监测站全供事业编制不少于6人,并安排专项资金购买必需的仪器设备,使质量监测检验站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按照每两个乡镇建一个区域性防检疫中心站、每个中心站配备全供事业编制5-7人的要求,全部建成区域性防检疫中心站;按照根据检疫检测工作需要、配足配齐动物检疫执法人员的要求,加强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建设。每个县(市)为畜牧系统增加的全供人员编制不得少于30个,各区不得少于15个。同时,保证监管经费投入,市级增加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30万元;各县(市)、区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安排足够的畜产品质量监管经费,每个县(市)增加的监管经费不少于35万元,每个区增加的监管经费不少于25万元,作为购买试纸试剂及检验监测工作经费,并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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