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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收购贩运环节监管。
  1.加强经纪人管理。工商部门要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的登记和备案管理,指导生猪经纪人严格自律,加强对其经纪活动的监管,查处违法经营;建立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的档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经纪人的信用记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人依法严查。工商部门和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享经纪人登记备案信息。畜牧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督促辖区内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的经纪人签订不经营、不销售、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不收购、不贩运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畜产品的承诺书,每年组织一次经纪人培训,配合工商部门对畜牧行业经纪人进行监管,发现经纪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处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
  2.严格产地检疫管理。畜牧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3号)要求,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指导养殖企业在生猪、肉牛、肉羊出栏前按2%的比例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或委托检验。动物检疫人员要对每批出栏生猪、肉牛、肉羊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2%;对外调出境生猪抽检比例不低于3%。由多个猪场的生猪拼车外运的,必须做到场场检测,严格登记,每个猪场检测数量不得低于两头。在初检中发现疑似阳性者,应立即上报“瘦肉精”主管部门,按比例取样送质检机构进行确认,同时采取封场监控,不准生猪出栏,并报请公安机关控制畜主。确认阳性的,对70公斤以上的同群育肥猪一律实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工业化制),扑杀生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违法畜主承担,并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定点屠宰场的检疫人员要对进场生猪查验产地“瘦肉精”抽检证明和产地检疫手续,并进行检查登记,按2%的比例进行宰前“瘦肉精”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准屠宰。要指导屠宰企业建立生猪屠宰购销台帐,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进入流通环节。生猪屠宰企业对屠宰后的生猪,按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瘦肉精”抽检,同批次最少抽检两头,抽检合格的由驻场检疫员出具“瘦肉精”检测报告,并登记存档备查。检测结果疑似阳性的,动检人员应立即控制同批次生猪或产品,并报告“瘦肉精”主管部门。确认为阳性的,应监督屠宰企业对含“瘦肉精”生猪及其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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