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新政文[2011]64号)
为促进生猪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猪肉是民生消费的重要商品,生猪产业是我市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加强“瘦肉精”监管,确保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稳定生猪生产,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广大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对于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和我市畜产品信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一直把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作为保障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发展的重点,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监管,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面临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3.15瘦肉精案件”充分暴露了我市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市场流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十分突出,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明显缺陷,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不严、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不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这种局面必须尽快加以改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这次案件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把“瘦肉精”监管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千方百计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
二、严把关口,全程监管
(一)加强畜牧投入品监管。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加大饲料、兽药产品质量抽检力度,督促饲料、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技术规程生产,明确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不生产、不经营、不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饲料、兽药等不合格产品。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开展一次饲料、兽药市场专项检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查处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切实提高饲料、兽药等畜牧投入品的质量。
(二)加强畜牧养殖环节监管。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以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防检疫中心站等为依托,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实行分片包村、包场户责任制,具体到人,监管到户。以生猪养殖场户自配饲料、食槽饲料为监控重点,增加抽检密度,加大抽检力度,指导养殖场户合理、科学地用药、用料,建立养殖档案,实现安全生产。积极组织监管人员签订包场、包户目标责任书,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组织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做到不漏人、不漏场、不漏户,规范生产行为,严防在养殖环节添加和使用“瘦肉精”,保证畜产品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