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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审核、整顿和管理,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和防疫条件的屠宰企业,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不屠宰含“瘦肉精”生猪的承诺书,督促企业开展自检工作,严禁无耳标、无有效检疫证明和无“瘦肉精”检测证明的生猪进入屠宰场。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的规定,确保生猪产品凭两章(检疫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两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出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质量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督促屠宰企业配合驻场检疫人员开展生猪“瘦肉精”抽检和检疫,做好问题猪的控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管。
  1.完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一是健立“瘦肉精”监管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分级负责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年度“瘦肉精”监管工作计划,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单位,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二是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不依法履行监管工作职责,辖区内药品流通秩序混乱,发生“瘦肉精”流弊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健全药品购销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药品批发企业“瘦肉精”类药品购销管理制度。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从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和有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销售“瘦肉精”类药品要核实对方资质,并建立核实情况登记表,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品名规格、购进数量、购进日期、药品批号等。购药人员每次购进药品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销售企业要留存购药人员法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每次配送“瘦肉精”类药品应有专门登记表,购药单位应在登记表上盖章,具体接收人签字。二是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处方量,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购进销售登记表,并与处方一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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