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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

  3.完善药品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巡查制度。监管人员每季度对辖区内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企业巡查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资质,药品购进渠道,药品流向、库存,企业执行相关法规、制度情况,发现问题监督企业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立案查处。二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经营、监管情况季报制度。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企业每季度报告“瘦肉精”类药品经营情况和相关数据,各县(市)局每季度报告“瘦肉精”类药品监管情况。三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购销流向追溯制度。对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瘦肉精”类药品购销经营异常的情况,追踪查源,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即:药品来源去向不查清楚不放过;涉药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楚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今后防范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四是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手段。强化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建立全市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实现对“瘦肉精”类药品流通环节全过程的动态监控。
  4.完善药品稽查协查机制。一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药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瘦肉精”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的措施。二是建立系统内药品流通、稽查信息通报制度。有效利用稽查监管信息平台,强化沟通联系,对违法违规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依法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六)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强化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猪肉市场执法专项检查,健全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强化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猪肉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猪肉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监督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猪肉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
  (七)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加强对肉制品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企业定期开展自查,向当地质检局提交自查报告,各质检局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原辅料采购验证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过程控制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瘦肉精”风险监测的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肉制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清除“瘦肉精”带来的安全隐患,严把肉品采购验证,确保我市肉制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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