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审批项目统一代收费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收费管理,所有审批项目收费必须由委托金融机构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代收。目前市本级仍有部分单位的收费项目未进入金融机构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代收,按要求必须在6月底以前完成。各县、区也应在6月底前完成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审批项目统一代收费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中区直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五)继续完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推进项目联合审批长效机制,协调发改、投资、国土、环保、商务、工商、税务、质监、规划、住建等部门,按“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查、联合审批、公开透明、限时办结、流程监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同时,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对新办企业登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等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表格报批、一次性发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施行“联合审批”,为投资企业搭建集咨询、审批、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加快项目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此项工作应在6月底以前正常开展运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中区直驻桂林各有关单位)。
(六)推进县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查找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政务服务工作的督促、协调和指导,特别是要进一步督促提升下级部门的政务服务水平。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成立联合督查组,选择部分县、区进行抽查、检查和督查,对推进工作滞后的县、区进行通报或问责(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扎实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要求,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大力推进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在2010年10%试点乡镇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乡镇(街道)试点,将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林业、文化广播、民政事务、劳动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水产畜牧兽医、农业机械、村镇规划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职责的单位,以及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地方税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等单位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统一纳入乡镇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将“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专线铺设到试点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形成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和政务服务行为视频监察双重监督管理。同时,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与村务公开的有机结合,公开中央有关“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等情况。各县、区应在8月底前完成乡镇试点工作,并将试点乡镇(街道)名称及基本情况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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