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儿童的预防接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的免疫规划预防接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免疫规划的要求进行预防接种,在未完成免疫接种程序时,应注意避免与结核、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病人接触。
8.儿童的随访保健服务。
(1)对感染艾滋病孕产妇所生婴儿随访至18月龄,使其于12月龄和18月龄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婴儿早期诊断检测,以明确艾滋病感染状态。未感染艾滋病的儿童纳入儿童常规保健系统;确诊艾滋病感染的儿童应立即转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治疗。
(2)在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婴儿由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提供随访保健服务;在县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婴儿由该县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提供随访保健服务;在海城区、银海区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婴儿由市妇幼保健院提供随访保健服务。
9.提供转介服务。
(1)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首诊发现孕产妇及其他育龄妇女,除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外,同时负责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接受艾滋病治疗专家的评估,并纳入艾滋病随访系统管理。
(2)各级助产机构将感染艾滋病的产妇于产后4- 6周将母婴转介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评估,纳入艾滋病随访系统管理,所生婴儿应于产后第6周由随访机构提供预防性治疗。
10.提供支持和关怀服务。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根据本机构服务的特点和内容,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咨询、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减少歧视,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及儿童的生活质量。
(四)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遵照标准防护原则,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五)信息管理。以妇幼保健信息网络为平台,在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所有资料应有专人负责,并按期报告给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五、督导与评估
由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按照《北海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组织督导、考核评估。县区参照市级做法,对本辖区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督导与考核评估。主要考核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北海市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实施方案
一、背景
监管场所是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比较集中的场所之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
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管相关部门和卫生部门密切合作,完善监管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管理、艾滋病病人治疗和转介的工作模式。目前,我市监管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及抗病毒治疗工作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监管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治疗,实现国家防治艾滋病“两降一升”的总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一)总目标。防止艾滋病在监所内传播,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健康权益,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管理、治疗及转介机制通畅,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二)具体目标。
1.羁押场所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新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监入所教育培训内容,宣传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2.羁押场所负责人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率达到100%,监、所警察培训率达到95%以上。
3.羁押场所医务人员100%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4.新收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艾滋病高危人员在入监所3个月内接受艾滋病筛查率为100%。
5.符合且自愿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率为90%以上。
6.刑释解教或保外就医正在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关押单位与其户籍或暂住地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介率为100%。
三、组织管理
由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市司法局牵头,公安、卫生等部门通力合作,实施监管场所防治艾滋病工程。
(一)牵头部门。市司法局及县区司法部门。
(二)实施单位。市司法局、北海监狱、广西第二戒毒劳教所、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和北海市拘留所等。
(三)协助部门。市卫生局及县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
(四)部门职责。
1.司法部门。北海监狱、广西第二戒毒劳教所成立艾滋病防治管理小组,负责实施系统内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相关培训、行为干预、传染源管理、医疗救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督促本部门艾滋病防治工程的稳步实施。
2.卫生部门。协助监管所完成新入监所人员的艾滋病的相关检测,建立和完善关押场所艾滋病实验室检测体系,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干警提供相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暴露咨询和指导,提供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提供技术支持,为监管场所提供被监管人员入监所前艾滋病抗病治疗人员的信息。
3.公安部门。负责公安系统内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筛查监测工作。转送被监管人员时,向接收单位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相关信息,在羁押监管场所内设置防艾滋病宣传栏或张贴防艾宣传画。
四、策略与措施
司法部门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组织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相关的检测,对被监管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随访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刑释解教后向其户籍或暂住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转介;负责既往海洛因成瘾者向当地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的转介和社区的帮教;负责监管场所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技术指导。
各监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场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抗病毒治疗的组织协调,场所内相关制度的制订。制定场所内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方案;对符合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提供入组前的告知和心理咨询;为监管场所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艾滋病病人的治疗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疑难病例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药品的计划和管理;负责定期对监管场所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质量进行评估。
(一)加强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警察培训。卫生部门为监管场所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相关知识培训和临床实习提供技术支持,相关机构艾滋病确证实验室为监管场所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检测人员提供跟班培训。监狱、劳教所、当地医疗机构为监管场所干警提供职业暴露预防知识培训。
(二)加强监管场所内艾滋病疫情监测和检测工作。
1.检测对象:对新收入监管场所艾滋病高危人员进行艾滋病相关检测,其余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2.检测单位:获得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资格的监管场所可以进行检测工作,没有检测条件的监管场所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测。市拘留所设专人负责,每月末向市疾控中心提供所内新入所羁押人员名单并组织开展艾滋病初筛检测工作,其它相关监管场所设专人,每3个月向市疾控中心提供一次新入所羁押人员名单并组织相关艾滋病初筛检测工作。开展筛查阳性样本由当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实验室复核确证,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送检的关押机关。
3.疫情上报:监管饧所筛查实验室检测艾滋病病毒阳性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三)开展监管场所艾滋病咨询告知工作。
1.告知原则:各监管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告知范围和方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相关信息由监管场所确定警察和医务人员专门告知相关人员。
2.监管场所的警察及医务人员在适当的时机对确认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被监管人员进行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检测结果。
(四)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监管场所根据监所实际情况,具体实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建立完善符合监管、医疗特殊要求的告知、管理、教育模式,经常性地开展心理咨询、疏导和矫治,定期进行医学随访。各监管场所指定专人定期对所内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进行医学随访,并将随访资料报市疾控中心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