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艾滋病医疗救治网络,加强防治队伍建设。
1.完善市、县级临床治疗关怀点。各级艾滋病临床治疗专家小组负责培训和指导各级医务人员开展规范的抗艾滋病病毒及机会性感染的治疗。
2.建立艾滋病临床医疗救治和关怀的长效机制,每个艾滋病治疗关怀点要有3名以上专职医生、护士和咨询员组成的医疗救助队伍。
3.对所有承担艾滋病临床医疗救治和关怀的相关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逐级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市、县(区)级直接参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医生、咨询员必须经过国家卫生部艾滋病临床培训基地培训两个月,并取得结业证书。
4.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暴露知识培训,做好职业暴露防范工作。
(二)收治与接诊。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坚持首诊负责制。对艾滋病初筛检测阳性病人的样本要及时送到确认实验室进行确认,确认阳性要上报疫情并填写随访表。对于达到抗病毒治疗标准的确诊病人应转介到定点医院进行规范治疗。
2.指定市人民医院、合浦县人民医院为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艾滋病定点治疗后备医院。艾滋病治疗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现住址居住超过半年以上的可就地进行治疗。
3.各定点医院应设立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就诊门诊并由经过艾滋病临床治疗培训的医务人员负责日常接诊工作,其它专科在接诊时遇到可疑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时,要将其转介至艾滋病诊室就诊。各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点为艾滋病人免费提供安全套。
4.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定点医院的指导下,承担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流调、随访、治疗任务,负责家庭治疗病人的管理。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定期进行免疫功能和病毒载量相关检测。
(三)提供心理支持与关怀。
1.各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为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心理支持与关怀及药物依从性教育,应做好保密工作。
2.协助民政部门,了解掌握我市可随访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家庭状况,使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
(四)完善转介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疾控、妇幼、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针具交换点、监管场所之间的感染者和病人的转介与接收工作。
(五)抗病毒治疗及药品信息管理。
1.各定点医院要对所发放的免费药品进行规范管理。
2.各定点医院要规范治疗信息系统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抗病毒治疗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分析,及时总结工作。
五、督导评估
由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按照《北海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实施方案》和国家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组织考核评估。主要考核本工程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和配合情况、工作责任目标完成进度情况。
北海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实施方案
一、背景
目前,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逐年增多,艾滋病疫情形势十分严峻,通过性途径传播的比例逐年上升,艾滋病逐步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切实降低我市艾滋病母婴传播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质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一)总目标。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
(二)具体目标。
1.建立适合我市疫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模式。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90%以上。
4.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5.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艾滋病病毒抗体全程检测率达到90%以上。
三、组织管理
由市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市卫生局牵头,民政、妇联、人口计生委等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群策群力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
(一)牵头部门。市卫生局及各县区卫生局。
(二)联合实施部门。市民政局、妇联、人口计生委及各级相应部门。
(三)部门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
(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组织成立市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专家技术指导组,进行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2)县、区卫生局参照市卫生局做法,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组织协调工作,抓好各项相关工作的落实。
2.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1)开展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负责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服务,参与并接受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反馈。
(2)抗病毒治疗定点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负责为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提供抗病毒治疗服务;对于没有抗病毒治疗指征或既往未接受过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和孕期未发现、临产后才发现感染的产妇,由实施助产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按照孕期、产时、产后预防方案进行抗病毒治疗和母婴阻断。无条件开展艾滋病诊治的助产机构在产后适时将产妇转介到辖区定点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一步评估、治疗、保健和随访。
(3)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试剂、药品、奶粉等物资的计划、分发、保管等工作。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及人员培训;负责本辖区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分析和反馈工作。
3.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主动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贫困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医疗救助与关怀服务工作。婚姻登记处负责对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进行婚前检查的宣传动员,发放“意愿免费婚前检查申请表”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宣传资料。
4.妇联、人口计生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工作。
四、策略与措施
(一)能力建设。
1.人员培训。对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的相关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逐级进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2.实验室建设。
(1)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2)暂不具备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条件机构,应设立艾滋病筛查检测点,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二)健康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向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家庭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应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电话和咨询室,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1.提供艾滋病咨询与检测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婚前、孕前保健的男女双方、所有孕产妇提供有关艾滋病检测前咨询服务,本着“知情不拒绝”的原则提供检测服务,并进行检测后咨询。
2.孕期保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妇及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和充分的咨询服务,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对要求终止妊娠者尽早实施人工流产手术,提供手术服务,并给避孕指导;对继续妊娠者提供咨询、孕期保健及知情选择抗病毒药物治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服务。
3.抗病毒药物的应用。抗病毒药物治疗参照有关技术方案施行。抗病毒治疗应综合考虑治疗的时机和方案的选择、病人依从性、不良反应及药物对胎婴儿的影响等各种情况。
4.提供适宜的助产服务。为艾滋病感染产妇提供适宜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损伤性操作,减少在分娩过程中的儿童感染机率。
5.产后保健服务。为艾滋病感染产妇除按产后常规内容访视外,还需监督抗病毒药物的服用及观察停药后的反应、指导避孕等,继续为感染产妇及其家庭提供综合关怀和支持服务。
6.婴儿喂养指导。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免费提供奶粉。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并进行科学喂养指导和生长发育监测,保障儿童正常生长发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