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社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依法开展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逐步完善适合市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
4.发改、住建、工信等部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要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竣工验收审核意见分别作为立项、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5.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加大投入,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配置必要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及服务能力,保障监管体系及服务支撑体系的建设。
6.编制部门:要适当调整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编制,完善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中心职业病防治内设机构,在乡镇(街道)明确专人承担此项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7.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济,探索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用于没有单位承担责任或责任单位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职业病病人救助。
8.工会组织: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劳动者反映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9.教育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普法教育列为职业教育和中小学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10.文化、宣传部门:要配合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健康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1.司法部门:要建立职业病病人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
12.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1年3月-6月)。
1.各县(市、区)制定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2.各相关部门根据规划目标、任务和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