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
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在预算中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五)健全职业病防治行政责任追究。
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署,履行有关职业卫生国际公约,加强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宣传我国职业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果。
(七)强化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会同安监、人社等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的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配合自治区卫生厅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自治区卫生厅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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