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事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同时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提高城镇污水和垃圾收集率和处置率;工商部门要贯彻执行环保前置许可审批,对未取得环保前置审批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三)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各县(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真正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县(市)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并报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恶意排污、污染严重的企业,一律按法定高限数额处罚,国有企业违法排污除受到处罚外,还要严历追究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对于超标排污、污染严重的企业,必须依法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对严重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挂牌一起、解决一起。认真执行监察部、环保部《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