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制定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参照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阳光采购模式,制定药品采购价格和配送费标准,逐步统一药品目录、药品配送和药品结算。(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负责)
2.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加大基本药物抽验经费投入,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强对基本药物使用的监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负责)
3.2009年, 30%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制度;到2010年,达到60%。(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3年内,各级财政共同支持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和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标准化建设,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到2011年,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站,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全部街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2.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渠道给予补偿。(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人才队伍培训三年计划,分期分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由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
2.对经批准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对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招聘的执业医师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按省的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3.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使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以上学历,8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8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3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