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2009年起,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范围。2010年,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职工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职工医保、居民医保2009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新农合2011年争取实行市级统筹。建立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对城乡低保、五保户等特困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给予资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三无对象”(即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起付线以下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由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完善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县级以上设立专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设立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网点。(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加快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统一政策、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