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业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及市新医改办(发改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清远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8%以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2009年,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3.出生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将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参加务工所在地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2010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120元(中央、省财政补助78元,市、县财政补助42元)。(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2009年,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2010年,职工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均不低于6万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