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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3 应急速报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要求,地质灾害速报时限与速报内容为:

  (1)速报时限

  县(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省应急指挥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县(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接到中型(或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3小时(或6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

  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4.4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应急指挥部按职责统一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地质灾害跨市行政区域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对于地质灾害跨省行政区域的,请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协调指挥,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 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灾害事态扩大,努力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处置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与互救。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专家及专业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 应急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做好日常的应急安全防护。根据地质灾害预测预报信息,及时疏散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7 新闻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和我省、市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8 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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