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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宝政办函〔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宝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县区、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做好应对准备和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宝鸡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修本预案。

  1.3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照危害程度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险情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灾情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宝鸡市境内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确定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岐山、扶风、眉县、凤县、太白、陇县等县(区)属地质灾害较严重县(区)。地质灾害较严重乡镇由各县(区)确定。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御和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按照灾害等级分级,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及时有效地做好应对工作。

2 应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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