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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九)严格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各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投入试生产6个月内,向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展项目专项验收;经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核准机关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十)强化执法监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未经批准私自投入生产(试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试生产)。对虽经批准但未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建设的,进行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因建设和管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问题较为严重且治理无望的,实施关闭,限期拆除设施设备,并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对经整改可以满足相关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环境问题、不落实整改责任的地(市)和企业,禁止审批其新增项目。
  (十一)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落实整改责任的企业,依法给以关闭、停产整顿、罚款等相关处罚,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越权审批、监管不到位、问题查处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本地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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