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明确工作职责。全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责任。
自治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做好群众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协调处置各类环境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负责落实自治区对破坏生态严重、污染环境企业实施关闭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相关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对重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核准。负责落实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会商审批制度。负责对所核准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总体验收。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矿产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准入规定。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预核准,按规定权限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核准。负责审查批复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对所核准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进行总体验收。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矿山爆炸物品,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的行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有毒有害危险品的运输、使用。组织开展炸药库验收工作。协助查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其他公职人员等行政监察对象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资源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储备金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管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审批登记。负责审查批复资源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查矿产资源开发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测和监控体系,对尾矿库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
水利部门负责审查批复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报告,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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