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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工商部门负责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前置审批手续,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登记注册。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依法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复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尾矿库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安全验收。牵头调查处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落实项目开工建设、试生产、污染事故和重要环境信息报告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监测。
  (十四)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建立联动审批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过程中,要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以及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在项目核准前要进行会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形成环境保护合力。
  (十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预提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可持续发展储备金制度,专项用于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其他社会问题。
  (十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安全监管等部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增加专业执法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监管能力与执法监管任务、要求相适应。提高环境监管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对重点选矿厂及其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和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和排污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和工作措施,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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