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在发展中重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切实做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严格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从严审批,强化监管。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度,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评、安评、水保和灾评准入关。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监管到位。
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联动审批、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形成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合力。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
(五)目标。通过严格审批和加强监管,现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治,新建、改扩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规范有序,部门联动审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并有效推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措施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实现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三、工作任务
(六)严格准入条件。一是严格行业准入。提高从业门槛,积极引导诚信守法、经济技术力量强、社会责任心强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驻我区,严格限制规模小、技术力量弱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二是严格产业政策。所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禁审批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审批限制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三是严格规划布局。所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优化产业布局。四是严格区域准入。严格审批位于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禁止开发区内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严格控制位于国家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限制开发区内和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七)严格审批。一是严格审批权限。各类金属(类金属)、能源、非金属(除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材料以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由国家和自治区负责审批,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扶贫开发等名义审批应由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二是严格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新建和改扩建矿产资源采选项目,必须提交资源储量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申请预核准;在取得土地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安全设施设计(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展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报请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并告知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后方能开工建设。各地(市)不得以技术改造名义审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改扩建项目。三是建立会商审批制度。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域、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以及重大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在项目正式核准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核准意见和建议,并明确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应予以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八)规范建设。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将安全、水保、环保等要求纳入到初步设计中,明确措施,落实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自治区相关审批部门;项目开工建设后,要定期向自治区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立施工档案,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建设的全过程监管,逐步推行工程环境监理制度。炸药库要按照国家要求进行规范建设,并经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相关规范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