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合作,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任教岗位、人事接转、编制和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第三条 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四条 每年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免费师范生录取信息(含电子文档)提交省教育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第五条 加强与培养学校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培养期间免费师范生留级、休学、退学、死亡等异动情况。
第六条 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立免费师范生信息库和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免费师范生信息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管理工作。每年10月底前,向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第三章 就业岗位及编制
第七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一般回生源所在市州辖区内中小学任教,履行国家义务,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10年以上。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两年。
第八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全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总额内确定,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