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湘教发[2010]49号)
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49号)精神,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财政部制定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教师〔2010〕2号),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 南 省 教 育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认真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4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生源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组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负责制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指导各地落实任教岗位、编制、人事和工资福利等政策措施。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