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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第九条 每年11月底前,由市州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下一年度本地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所学专业,结合本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编制免费师范毕业生年度就业计划,落实就业岗位及编制,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连同《湖南省20XX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岗位信息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附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市州教育局应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主动与培养学校联系,做好下一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任教岗位落实、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积极组织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为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免费师范毕业生要求跨市州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生源所在市州和接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二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免费师范毕业生本人、培养学校和用人学校三方共同签订,并各持一份。各市州应于5月底前将落实在本地任教的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名册分别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备案,并同时报送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含电子文档)。

第四章 就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四条 落实任教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任教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毕业时暂未落实任教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迁转至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市州安排任教学校和岗位后,再迁转至任教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和财政等部门,要及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人事接转、党团关系、入编、工资卡和“三险一金”等关系和手续,落实国家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应享受的各项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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