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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上岗任教后即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在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按规定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原派出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学位证书,具体办法按《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0〕3号)规定执行。任教学校应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第十八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各地不得将协议规定服务期未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调整到非教育教学机构。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为到农村任教服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在职培训、进修、学习的机会,为他们的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章 履约与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将违约记录记入人事档案,并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网(http://www.hunbys.com)上公布违约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上岗任教后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由任教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服务期内出现中途毁约、死亡等异动情况的,由任教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信息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三条 对毕业后未按《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省教育厅依据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对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中小学教育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任教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协议书作出违约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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