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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2.在我市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第一年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800元、第三年每月600元标准予以场租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3.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4.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的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每吸纳一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高校毕业生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6.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7.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十)不断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创业资源整合,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开展“创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举办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大赛。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重点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一)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创业指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员,做到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要组建“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加强求职技巧及实用技能培训、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培训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加强对高校在校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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