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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各类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月按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中企业缴交部分的80%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鼓励职业介绍中介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补贴程序参照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职业介绍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奖励。

  (七)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八)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高新技术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大学创业园及各类工业园区,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1.对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按提供的公共创业培训场地、商务洽谈场地、项目及产品展示场地的面积,给予公共设施补贴。

  2.为自主创业毕业生提供开业一站式代理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代办工商注册、机构代码证办理、地税注册等一系列开业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创业代理服务补贴。

  (九)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门槛,全面落实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

  1.项目经过评审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免反担保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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