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201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各类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发挥市场对人力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高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各类行业协会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与作用,及时收集、发布我市用人需求信息,采取专场招聘、校园招聘周、大学生就业“双选会”等多种方式,为应届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途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加大力度从深圳本地高校毕业生中选聘优秀人才到社区及社区股份公司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拓宽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就业的渠道。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
(三)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和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和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按省有关政策享受相关补贴,人事档案管理由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其他政策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规〔2009〕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