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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通知


  (十五)加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管理与服务。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做好离校毕业生各项信息“无缝衔接”,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进入全市未就业登记系统。对已进行未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扶持体系,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十六)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对已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终止其领取临时生活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保障机制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区及光明、坪山新区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和督查。市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相关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大力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高校要坚持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逐级落实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措施。

  (十八)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人力资源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引导,到各高校宣讲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政策,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各高校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辅导,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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