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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五)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推广低噪声工艺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噪声标准规定的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产生噪声的产品,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载明使用该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加大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力度,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减振等治理措施,减轻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影响。

  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现有工业污染源必须按照有关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要求,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积极改进降噪工艺和操作方法,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污染防治措施。

  对噪声超标企业开展整治。对位于主城区人口稠密区、噪声不达标、居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限期治理、限产、搬迁、关停。对现有小型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对位于居民楼或噪声敏感区域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机车维修等小型企业逐步关停或搬迁。到2012年,完成9家噪声污染企业关闭或搬迁,以及14家企业的噪声污染治理。

  (六)公众维权及全民参与。

  进一步完善“12369”、“110”、“12319”三方通话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建立联动机制,强化落实反馈。“12369”、“110”、“12319”举报受理中心对各类噪声污染投诉电话进行分类,按照受理权限和范围,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实行噪声投诉案件限时办结制度,责任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环保、市政、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定期召开投诉情况的协调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和部门联合执法,及时解决老百姓关心的噪声问题。

  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宣传、调解作用。利用“社区环境圆桌对话”等形式,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社区居民三方进行平等沟通和协商。对社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重点建设项目,采取公示和听证会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主动争取业主和广大公众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因技术、场地等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消除噪声污染的,噪声排放单位应当与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通过采取调整生产经营、施工作业时间或者安装隔音门窗等措施协调处理环境噪声纠纷。噪声排放单位应当将达成的协议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建立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建筑施工队伍、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和教育,增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大向公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居民日常行为准则的力度,提倡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利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设置噪声污染曝光台,对屡罚不改的违法单位公开曝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噪声问题予以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媒体上加大禁鸣宣传。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安静居住小区创建的活动。到2013年,主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90%。建立环境噪声达标区长效管理机制,执行《重庆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复查)标准》,达标区内应安装明显的“环境噪声达标区”标牌、机动车禁鸣标志牌。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内开展“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到2013年主城区新增30个“安静居住小区”。

  (七)整治噪声污染执法专项行动。

  按照“宣传与整治相结合、部门监管与联合行动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噪声执法联动,形成噪声执法专项行动长效机制。

  1.高、中考期间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行动。

  每年5―6月,环保、公安、市政、建设、文化、工商、教育等部门联合开展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行动,加强对高、中考考场周围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控制,高、中考前半个月,暂停审批除抢险抢修外的夜间施工排放噪声临时许可证,禁止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加强对考场周边和人口密集地区的环境噪声综合整治,对限期整改的单位开展督查。坚持24小时巡查,增加巡查频次,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噪声污染投诉,为考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和休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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