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管理。
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全面实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环保部门负责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冷却塔等固定源噪声以及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音响)噪声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产生的噪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产生的噪声和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严把工商营业执照审查关,查处超范围经营产生噪声扰民或无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把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审查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经营性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控制的综合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
2.加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防治。
新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制度,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文化娱乐场所,需向环境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说明噪声污染的类型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综合整治。文化执法大队配备声级计,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娱乐场所营业时间(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严格限制音响器材的音量,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督促娱乐场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标。文化、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清理整顿行动。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超经营范围的酒吧、水吧等,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已经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实行分类管理。排放的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的,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的噪声(振动)达到规定标准,但位于噪声敏感区域且排放的噪声(振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夜间作业时间;对排放的噪声(振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同时限制作业时间。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搬迁、转产或关闭。责令关闭的,由文化广电部门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加强商业活动噪声污染监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市区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已安装且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应当重新安装或采用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4.强化社区复合型噪声污染监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所居住地区的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依法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加强社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组建社区巡查队伍,制定社区安静公约。推广限时装修,禁止中午12时至下午2时和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7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机动车辆驶入居住区或者驶过邻近居住区的道路时,不得违反规定鸣笛,不得对外施放音乐。严格控制快递公司、托运部门、报刊发行点、牛奶配送点等在夜间货物营运中装卸、搬运货物时因碰撞、磨擦而产生的噪声。在社区内限制茶室、棋牌房、卡拉OK、露天夜市和农贸市场等娱乐服务和交易产生的噪声,禁止在住宅区广播喇叭叫买、叫卖,严格控制居民楼电梯口电视商业广告产生的噪声。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7时禁止在住宅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发出噪声扰民。严格控制居民饲养动物产生的噪声以防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