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建工业企业、物流和其他生产经营性企业合理规划布局。新建工业、物流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并设置合理的噪声防护距离,合理调整其平面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工艺应远离噪声敏感区。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噪声敏感区与工业区、物流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主城区小型企业、餐饮服务、娱乐场所等进行合理布局,把好源头控制关,预防噪声扰民。
2.适时调整城市声环境功能区。
随着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交通高速发展、工业企业的环保搬迁,主城区部分城区用地功能有所调整,声环境功能发生了一定变化。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进一步优化城市声环境功能分区布局,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和《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文备〔2007〕72号)要求,对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进行适时调整。
3.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交通、城市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邻近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交通项目或在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实地监测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的噪声现状,环评单位进行噪声预测评价,对建设部门提出相应的降噪措施要求。噪声污染防治工程投资纳入工程成本,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严格控制新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禁止在0类区和1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机动车维修、物流等企业。新、改、扩建加工维修企业,经营单位应征求周边公众意见,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严格控制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和学校、医院、机关200米范围内设立娱乐场所。新建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征求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所在地市民的意见(公示),对新建大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实施听证会制度。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不同意选址建设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开展房地产项目居住适宜性评价。开发商在售房前必须公示居住环境适宜性等级评价结果,未公示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境适宜性评价级别、声环境状况、建筑隔声情况以及周边(及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等事项。
(二)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1.机动车噪声污染控制。
积极推广使用低噪声车辆,严格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禁止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新车入渝销售;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将在用车定置噪声检测纳入年检内容,对不满足要求的车辆不得发放年检合格证。严格执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对年检噪声不达标的车辆加强维护保养,噪声难以达标的车辆不得延期报废;加大公交车更新力度,推广使用低噪声公交车,对经维护保养噪声仍难以达标的公交车,实行提前报废。加大对非法改装车的查处力度,禁止拆除、闲置或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出租车、公交车改装CNG时要落实发动机降噪措施,噪声不达标的不得发放年检合格证。
加快路面的改造和维护,降低路面/轮胎噪声的影响。继续深入实施道路“白改黑”工程,主城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必须铺设改性沥青路面,到2012年完成主城区主次干道“白改黑”工程。加强主城区道路的维护保养,对破损路段及时进行修补和维护。对主城区路面减速带进行全面清理,开展减速带整治,对需要安装减速带且满足减速带安装条件的必须安装新型低噪声减速带,减少因减速带导致的噪声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