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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宁静行动主城区实施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


  加强交通综合管理,降低交通噪声污染。结合“畅通重庆”建设,优化主城区路网,合理设置交通信号与标志、标线,发展智能交通,限流分流,错时避峰,控制车流量,保证道路畅通。出台主城区重型、大型车辆行进线路、时间、车速的有关规定;划定内环快速路重、大型货车车道,加强执法,禁止此类车辆随意占道行驶;在噪声敏感区和敏感时段,对重型、大型车辆采取限速、限行和禁行等措施。加强运渣车的运行路线、时段许可管理,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内容执行。加大对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

  结合客运枢纽的建设,加强位于敏感建筑物附近的公交车站场管理,对扰民严重、规划不合理的公交车场站进行调整,加强公交车进出站管理和调度;启动中心城区长途客车站搬迁工作,逐步搬迁中心城区的南坪、红旗河沟、菜园坝、朝天门等长途客车站。对扰民严重、规划布局不合理的货运码头进行整治,加强货运码头货物装卸的噪声污染管理。

  加强机动车禁鸣管理。优化调整主城区机动车禁鸣区域,将内环快速路以内以及北碚城区、两路城区、鱼洞城区、北部新区、大学城、茶园新区纳入禁鸣区域,发布机动车禁鸣公告;优化完善禁鸣标志设置,对禁鸣区域标志进行全面清理,对损坏的标志进行更换或修复,在禁鸣区域内主要路口、主要路段设置醒目的机动车禁鸣标志;在禁鸣区范围内严格执行机动车禁鸣监督管理,对主城区每个交巡警平台配备声级计,严格查处各类机动车禁鸣区域或路段违章鸣笛行为,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

  完善降噪设施,加强道路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防护。在现有主干道、快速路、高架路等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不达标、交通噪声长期扰民的路段,推进声屏障建设或结合“立面改造”和“节能改造”等工程推进隔声窗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等交通干线时,应根据城市有关规划和周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配套建设声屏障或对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补建隔声窗。新建临路住宅必须强制安装隔声窗。对现有道路两侧逐步建设噪声绿化防护带,并加强主城区防护绿化带的日常维护。

  2.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控制。

  推广低噪声轨道和弹性车轮等技术,优化轨道结构,采用减振型轨枕和道床等隔振降噪措施,加强轨道的定期维护和保养。

  加强现有线路两侧敏感目标的保护,对学校、医院、住宅等敏感建筑物采取建设隔声窗、绿化隔离带、封闭建设等降噪措施。

  加强城区铁路机车鸣笛管理。进一步优化主城区铁路机车限制鸣笛区,在限制鸣笛区域内,铁路机车限制鸣笛,逐步实现用无线通讯信号代替鸣笛信号。

  3.船舶噪声污染控制。

  严格执行《关于控制重庆主城港区船舶噪声的通告》。加强主城港区船舶鸣笛管理,船舶在重庆港区限制使用高音量喇叭,使用低噪声音响设备,禁止在主城港区试鸣汽笛,尽可能减少习惯性鸣笛,加大监管力度,查处船舶违规使用声响设备的行为。合理调整主城港区客船发班时间,减少夜间船舶流量,除特殊情况外,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7时时段禁止客船发班。

  采砂船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主城港区实施卸载作业的运砂船舶一律采用岸上供电,不得使用自备发电设备供电,采砂作业时尽量采用岸上供电。主城港区禁止夜间(夜间10时到次日凌晨6时)作业,严肃查处噪声超标扰民作业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作业许可证。

  严格加强渔船作业的许可管理,划定合理的夜间作业区域。主城港区高家花园大桥至黄花园大桥的嘉陵江水域严禁夜间作业,加大巡逻及违章查处力度。

  4.航空噪声污染控制。

  合理调整机场周边土地利用规划,积极推进土地置换。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简称LWECPN)大于70分贝的机场周围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逐步对机场附近LWECPN在85分贝以上的区域内的敏感建筑物实行搬迁。对LWECPN超过70分贝的特殊住宅区、居住区、文教区和LWECPN超过75分贝的其他生活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搬迁、设置通风隔声窗或其他控制飞机噪声影响的有效措施,确保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推广使用低噪声机具和工艺。

  在城市建成区建筑施工时,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禁止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产生高噪声的施工作业方式。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低噪声设备和工艺目录,推广使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机具,施工过程中使用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振捣棒、电锯、吊车、升降机等机具时,昼间、夜间场界噪声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GB125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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