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在标准化企业有效周期内,企业发生负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其标准化等级降低一级。由安全监管部门向原标准化企业认定单位提出撤销的建议,重新进行标准化企业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结果作为产业调整、产业指导目录、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或要素之一。积极发展有利于安全的产业。对产业目录中限制类的产业,其中的保留企业和新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正式投入运营前要完成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达到安全生产C级以上等级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产业调整及转移工作中,产业转出地、承接地应将企业安全状况分级达到C级以上水平作为本地保留企业、接收企业的门槛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达到安全生产A级水平且考评周期内持续保持A级水平的,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一)以自我管理为主,原则上不安排对该企业的执法监察和安全检查。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时直接换发,免去现场审核环节。
(三)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时,建议评审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一级企业证书。
(四)国家、省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优先考虑和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达到安全生产B级水平且考评周期内持续保持B级水平的,在政策扶持方面优先考虑:
(一)以自我管理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督促为辅,每年安排不超过一次对该企业的执法监察和安全检查。
(二)标准化达标有效期满时,建议评审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
(三)省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优先考虑和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达标创建工作等次较低或工作滞后的,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促使其扭转安全生产工作被动局面。
(一)确定为C级的,督促整改期间,在未达到B级以上水平时,采取以下推进措施:
1.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状况分级工作的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并向银行、证劵、保险、担保、财政、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项目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品牌创建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2.暂缓其不属于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不推荐其参加省级劳模、省级“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安康杯”等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