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对评定为D级的,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提请县级安委会挂牌督办,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顿,限期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复核评估,达到C级以上级别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企业,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三条 对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和未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的,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其开展,拒不开展的,纳入安全生产D级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实行动态管理,B级以上企业由企业组织考评,C级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每年组织抽查考评。D级企业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下达的整改指令每半年进行一次督办。
  第十五条 企业在标准化达标期内,经分级考评,能持续保持相应水平的,期满后,考评机构免去复核评审环节,直接换发标准化企业相应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积极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工作,确保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必需的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和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档案,将开展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的活动方案、资料、台账进行整理、归档,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评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面向企业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工作,指导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企业没有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应降级或撤销原认定级别的,由安全监管部门向原标准化企业认定单位提出降级或撤销的建议,报原考评发证机关确认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收回原证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