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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创建工作计划》、《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复核评估: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按考评权限,对企业自评或委托评估情况组织现场复核评估。
  第九条 企业自评或委托评估时,要对照《考评细则》和本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对企业创建安全标准化情况、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情况、设备设施本质安全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效果等情况,通过查资料、查现场、看效果,进行100%评价。
  复核评估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的原则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考评内容中,对资料抽查不少于文本数量的15%;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数量的10%;设备设施的考评,根据设备设施的分类及拥有量(H),按下列比例抽样(包含在用、试运行、租赁等设备设施),隐患查出率按《湖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整改效果评价办法》(鄂安〔2010〕22号)进行。
  a.H≤10时,抽100%;
  b.10<H≤100时,抽10台;
  c.100<H≤500时,抽10%;
  d.500<H≤1000时,抽50台;
  e.H>1000时,抽5%。
  第十条 安全监管部门或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复核评估时,应邀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考评申请和确认
  (一)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企业水平的,每年至少应按《考评细则》组织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达到标准化最低等级企业水平的,经半年运行后,应向市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考评的申请,在向考评机构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级自评或委托评估报告。
  (三)考评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于6个工作日内回告企业考评时间。考评工作完成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考评报告。
  (四)考评机构要及时将考评报告、拟确认的等级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市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抄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级别评定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进行分类指导。
  (一)对确认为A级或B级的,要抓好巩固或提升工作。
  (二)对评定为C级的,要督促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提升安全生产级别。对存在问题多、整改难度大的,应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诊,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专家会诊和整改落实情况应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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