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计入定价成本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应按下列标准核定:
  (一)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企业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
  ⒈职工人数:⑴有具体定员标准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合理审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据实核定。
  ⑵职工人数没有定员标准或原行业定员标准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可以参考本地区或本省范围内同类可比企业人均劳动生产率等综合确定。
  ⑶公共汽车营运企业的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12%,服务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全部职工人数的7%。
  ⒉人均工资: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⒊因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列入管理费,分摊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二)职工福利费,指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列入定价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据实核定。
  (三)社会保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职工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四)住房公积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职工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确定。
  (五)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及国家统一规定比例核定。
  第九条 燃料费,指营运车辆运行中为满足汽油、柴油等各种燃料、润料耗用所需支付的费用。燃料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燃料费可依据有关车辆技术指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考虑确定,但平均百公里消耗量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百公里消耗量。
  第十条 轮胎消耗费,指营运车辆耗用的外胎、内胎、垫带、轮胎的翻新及修补费用。各地可依据有关车辆技术指标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考虑确定,但平均消耗量不得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平均消耗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